近來,由于宣講的關(guān)系,經(jīng)常到基層調(diào)研,接觸了幾位參與扶貧的駐村官員,了解到了扶貧工作中的一些困難和存在的問題。比如,有駐村干部反映,一方面,上面下達了明確的扶貧的指標和時間表,使扶貧變成了一項實實在在的任務(wù);而另一方面,扶貧對象卻似乎不領(lǐng)情,不愿意去住新的居民點,并不愿意被“扶貧”。這似乎使扶貧工作處于兩難之中,令人深思。
的確,如何對待貧困和弱者,是檢驗人如何對待同類的道德態(tài)度之一,而扶貧濟困,既是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也是現(xiàn)代民主制度條件下的基本共識。部分人過度貧窮,部分人特別富裕,社會貧富分化過大,這并不符合社會的整體利益,我們也將社會主義建設(shè)的基本目標定位為共同富裕,因此,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在經(jīng)過一階段建設(shè)之后,部分人已經(jīng)富裕起來,共同富裕就必然是我們下一步需要去解決的問題。從這個意義上講,扶貧工作是全面建設(sh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小康社會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扶貧雖然是一項正當?shù)氖聵I(yè),但也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因為,從性質(zhì)上來講,扶貧是把一部分人的錢通過稅收等辦法拿出來,來幫助另一部分人,而且是通過政府間接實現(xiàn)的,而不是通過其個人直接實現(xiàn)的,那么,如何使用扶貧資金才是合適的?怎么用才是對納稅人負責的?相關(guān)資金是否真正用于扶貧了?是否達到了扶貧的目的?這都是開展扶貧工作之前需要思考的問題。事實上,多年來,我們的扶貧工作,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形式主義和官僚主義的影響,扶貧的效果大打折扣,其存在的正當性也受到了質(zhì)疑。因此,“精準”扶貧,在某種意義上就是針對扶貧工作是長期以來形成的形式主義上提出來的。然而,人們質(zhì)疑的并不僅僅針對扶貧工作本身,而實際是政府的工作。扶貧工作與政府的其他工作沒有什么區(qū)別,也需要公開透明,納入法治的軌道,才能夠使整個社會更多地了解、信任,從而支持扶貧工作。
扶貧還是一個哲學命題,扶貧工作本身也才需要扶貧,我們需要更深層地思考:何為“貧”,又如何“扶”?是不是給其所要的就是扶貧?這需要我們對“精準”有更深入地思考。筆者認為,把社會保障制度建設(shè)和解困的能力提高聯(lián)系起來,才是一種可行的扶貧哲學態(tài)度。貧困并不是政府大包大攬能夠解決的,在某種意義上講,解決貧困本質(zhì)上首先是其個人對自己要承擔的責任,因此,解困的能力才是首要的。只有在個人能力達不到的情況下,才能要求社會提供進一步的幫助,而社會的幫助也應(yīng)當首先幫助其提高能力,只有在沒有能力解決的條件下,提供其最低的生活保障。
(作者系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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